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從事的行業與漁業互保工作有一定關聯,并且熱心漁業互保事業,有較強的責任心。 第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十一條 等額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調整。 第十三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但就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可建議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1/4以上的會員或1/3以上的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本會領導機構和常務理事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罷免理由,提交理事會表決,須有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罷免。被提出罷免的成員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指導)單位或相關部門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業務主管(指導)單位提議下,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罷免動議須得到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理事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