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遠洋漁業發展五條措施的通知 閩政〔2015〕24 號 沿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應對相關入漁國漁業政策大幅調整對我遠洋漁業造成的影響,促進遠洋漁業健康持續發展,經研究,特提出2015-2017年實施進一步加快遠洋漁業發展的五條措施: 一、扶持漁船改造轉產 對受入漁國漁業政策重大調整影響、實施作業方式技術改造、繼續留在原入漁國生產的遠洋漁船,每艘補助20萬元,省、市兩級財政分別給予50%補助。 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財政廳、沿海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配合 二、扶持漁船轉場生產 鼓勵因受入漁國漁業政策重大調整影響的遠洋漁船實施轉場生產。對經農業部批準轉場入漁后的遠洋漁船,利用漁船油補資金,根據轉場航程等因素,每艘給予一次性油耗補助20~50萬元。其中,對轉場摩洛哥、毛里塔尼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圭亞那、烏拉圭等非洲西岸、南美洲等國家地區海域的,補助50萬元;對轉場馬達加斯加、坦桑尼亞、莫桑比克、伊朗、巴基斯坦、印度等非洲東岸、西亞、南亞等國家地區海域的,補助30萬元;對轉場緬甸、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地區和朝鮮、巴布亞新幾內亞以及太平洋、印度洋公海海域的,補助20萬元。 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財政廳配合 三、強化信貸支持 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信貸資金的組織和調度,推動遠洋漁業信貸規模的穩定增長。創新遠洋漁業信貸產品,穩步推進現代海洋產業“助保貸”產品發展,加快遠洋漁業企業轉貸、續貸的審批和放款速度,對能維持正常經營的企業,不能隨意抽貸、壓貸。各級財政將遠洋漁業企業納入企業應急資金支持范疇,幫助基本面較好、但還貸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遠洋漁業企業轉貸“過橋”。各地政府主導的融資擔保機構要為發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遠洋漁業企業提供擔保、增信等支持。 責任單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財政廳、海洋漁業廳牽頭,沿海各市、縣(區)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配合 四、優化通關監管 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部門要創新遠洋漁業通關監管模式,進一步優化通關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在保證海關稅收安全的情況下,對于誠信可靠的遠洋漁業企業因自捕水產品產地原因繳納保證金的,可由金融機構向海關提供保函后直接予以通關。 責任單位:省口岸辦牽頭,省邊防總隊、福建海事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福建檢驗檢疫局、廈門檢驗檢疫局配合 五、鼓勵引進遠洋漁業人才 鼓勵遠洋漁業企業聘請從業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熟悉國際漁業管理規定的境外遠洋漁船職務船員,以進一步提升遠洋漁業開發和管理水平。對遠洋漁業企業從境外聘請專業人員擔任本公司所屬金槍魚圍網、金槍魚延繩釣、秋刀魚舷提網、中上層圍網等作業漁船船長,聘用期及實際在職均超過一年的,補助遠洋漁業企業每人每年10萬元。 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